
1995年文建會首度提出「文化產業化、產業文化化」,至2010年立法院通過「文創法」,緊接著2012年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,台灣無論政府與民間高喊發展文創產業已超過25年,一般大眾對文創產業的印象是普遍模糊,2010年作家張大春發表一篇「答大學生-關於狗屁的文化創意產業」,其中更批評文創產業是社會集體幻覺所構成的現象!?除少數從事文創產業研究的專家外,許多局外人,甚至是文創產業的從業人員,或許都對「文創產業」誤會大了。
撇開專業理論,以一般的眼光來看文創產業,我試圖整理出普羅大眾「可能」誤會文創產業的9件事:
1.文創產業是近代發展出來的新興產業。
大錯特錯!
文創產業的 定義在國際間眾說紛紜,有稱作「文化產業」、「創意產業」、「內容產業」,大抵都指的是「高度仰賴文化內涵、創意內涵等內容創作,運用各種形式表現出來, 且能在已有商業體系或自行發展出的新商業體系中運作」,如果以這個定義來看,幾億年前當遠古人類開始製作器物,且與他人交換物件時,就已經是「文化產業」 的始祖了,怎麼會說是近代發展出來的新興產業呢? 只不過近代許多國家在檢討產業政策時,發現產業活動中,具有高度文化創意內涵或意義的產品,產值比較高,附加價值也大,同時可能也對社會結構與文化發展比 較有益處,充其量不過是針對早已存在的高附加價值經濟活動的一種歸納,順勢將此類經濟活動「正名化」,又適逢全球經濟動盪不安,國家經濟發展企求經濟轉型 而這個「新歸納出來的產業」正巧可能解決這個問題,而大家開始一窩蜂的群起效尤。










